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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文明行为或将影响所在单位文明创建考评《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09:59:46 阅读: 来源:割炬厂家

河北法制网3月26日讯 (记者 段美)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这部事关社会文明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质的条例备受关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文明行为的种类、社会共治、保障和监督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文明行为点多面广涉及范围大。为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对涉及农村公路打场晒粮、随意堆放柴草垃圾,社区楼道乱堆乱放、左邻右舍噪音污染、养狗不拴绳、擅自占用他人车位等不文明行为予以规范。  不文明行为发生在社会各个领域,不能仅靠个别单位、部门来推动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社会共治的内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的力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提出,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并保障劝导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违法人员身份信息确定难的问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对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个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考评内容。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好心帮助等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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