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南充市装饰装修协会管阀
南充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房子的结构安全和使用作用,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 南充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房子的结构安全和使用作用,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4川省人民政府第168号令《4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个人和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实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3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4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自行或拜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居住的房子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梁、柱、支持、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和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2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从业资历管理
第5条 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持有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外地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业务的,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市外企业入南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登记证》。
第6条 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通过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个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在证书指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7条 个体从业人员办理《个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能岗位证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岗位证书申请表》;
2、《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登记卡。
第3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申报
第8条 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拜托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南充市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登记证》后,方可到物业管理部门或房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工。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业主本人书面同意,方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子管理机构申报。
第9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子所有权证(或证明享有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更改设计方案;
5、触及本规定第3108条行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触及本规定第3109条、第410条行动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
6、拜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及装饰装修方案的书面证明。
第4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拜托和承接
第10条 装修人将其装饰装修工程拜托装饰装修企业实行时,应当挑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10一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公平、自愿的原则,依法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子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工程造价及付款的方式、交付时间;
6、合同变更和消除的条件;
7、背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102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遵守市场价格的原则,由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103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在主管部门肯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内进行,并接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和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5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
第104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制止行动和注意事项及细节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105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和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行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行期限;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计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制止行动和注意事项及细节;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8、背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单位可按适当标准,向装修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106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行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背本规定第5条、第6条、第3108条、第3109条、第410条所列行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追究其背约责任。
第107条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关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背本规定行动的报告后,应当3日内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108条 装修人有自主挑选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制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109条 装修人不得谢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背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动,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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